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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电信服务不能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2014-12-09 08:19 来源:人民日报
  11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信息,就消费者反映的升级移动4G问题表明态度。中消协认为:
 
  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如时间限制、套餐种类限制等。套餐服务升级后,完全可以提前拟定套餐种类和生效时间,供消费者选择,而不是要求合约到期后方可选择,使消费者要么多交一个月3G费用,要么暂时终止接受电信服务。4G是一种新型通信技术,其用户拓展需要一定时间。电信运营商不应为自身利益阻碍用户进入或退出某种自己所需的套餐。手机服务升为4G后就不能再选择2G、3G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运营商在开发、设计产品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情形,为消费者设置退出机制,不应人为设置阻碍。对于未能设置退出机制的产品或服务,应视为存在缺陷,因其会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而不应投放市场。我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行为,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09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