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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打工遇尴尬 劳动法岂能当摆设

2014-12-16 08:24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笔者下岗后到北京一家室内装修企业打工。工资按日工算,没有节假日,一天的工作时间为10.5个小时,活多的时候还要加班,各种保险只字未提。有一个工友不想加班,老板说不想加班就走人,吓得我们再也不敢说什么了。平常只可支取些零花钱,到年底才能结清全部工资。我有时也和老板说起工作时间、加班和保险的事,老板嘿嘿一笑,“兄弟,没病吧!”
 
  2008年,我下岗再就业,在我们当地一个行政机关做保安。我认为,这样的部门一定很正规。但上岗后才知道,工资不按时发放不说,有时几个月才发一回,每次都是我们上门讨要,原因是单位资金紧张。工作了3年,一直没给上养老、医疗保险。我想去找领导,好心的工友劝住我。
 
  后来我又到一家企业打工,仍是日工,工作时间为每天9个小时,没有节假日。工资倒是能按月按时发放,但第一个月扣除1000元押金,押金年底返还。除了工伤保险外,没有其他的保险。我跟主管也提过加班费和保险的事,主管拍着我的肩膀说,“兄弟,没病吧,厂子能按时开出工资来就算不错了。”
 
  下岗工人处在弱势地位,要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走人赢得权利,要么花费时间、精力一无所获。这几年打工下来,尽管职工的权益在一步步落实,但强迫加班,收取押金,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交纳各种保险,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在市、县、乡村企业很普遍,离劳动法的规定还有相当的距离。
 
  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 胡云峰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6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