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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欠俺3万余元工钱何时才能还

2015-01-06 08:21 来源:人民日报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冠杉胶合板厂
欠俺3万余元工钱何时才能还(来信)

  我们是地处豫西深山区的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张沟村的农民。去年3月3日,我们4人背井离乡,到千里之外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冠杉胶合板厂从事刮腻子工作。干了两个多月,该厂应支付我们3万余元工钱(张传龙9400元、李相荣9463元、李相庆8000元、李洪斌8000元)。经多次追要,该厂厂长刘佩章一直推托不给。为此,我们只好向兰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该大队领导很重视,立即立案,调查后作出了“兰劳人仲裁字(2014)第186号劳动争议裁决书”,裁决该厂15日内向我们支付劳动报酬。

  可是裁决生效后,兰山区冠杉胶合板厂仍未支付我们的工钱。无奈,我们依法申请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兰山区法院执行四庭审查后确认双方均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兰山区法院起诉,劳动监察大队的裁决书生效,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决定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12日下发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可是令人气愤的是,至今已一个月了,区区3万多元工钱且冠杉胶合板厂又有支付能力,兰山区法院却一直未执行。前几天,兰山区法院执行庭给已回到河南老家的我们打电话说,该厂不服裁决又起诉了,叫去开庭。我们咨询律师,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如该厂对劳动裁决书不服可以起诉,但起诉不影响执行,法院不应立案。况且我们干活时该厂记工员刘晓林给我们写有工时、工钱证明,与裁决书上一致,有何不服理由?律师说,该厂拿不出已经给我们清结完工资的证据,起诉也是无理,况且已超期。超期了法院还立案,合法吗?

  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张沟村 张传龙 李相庆 李洪斌 李相荣口述 曾庆朝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5年01月06日   2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