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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15-01-09 08:09 来源:人民日报

□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认为案情有疑点、量刑过重

    吴心远 郝洪

  1月8日上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被害人死亡系林森浩投毒所致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生,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寝室饮水机内。次日黄洋饮用后发生呕吐,而后病情逐渐加重,于4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8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开庭,被害人黄洋的死亡原因和被告人林森浩的投毒定性,成为控辩双方两大争议焦点。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志强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但该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当庭反驳,5位鉴定专家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而控方提交的两份鉴定意见规范合法,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二审中,控方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则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林森浩明知该物质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林森浩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法院认定,林森浩的行为最终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希望最高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审宣判后,辩护人发表公开声明中称此案判决“量刑过重”,林森浩则委托媒体声明,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愿捐献遗体”。

  该案判决后,林森浩的辩护人斯伟江、唐志坚第一时间发表公开声明,“希望最高法能查明事实,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依法发回重审和改判”。

  该声明质疑,“本案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合理的动机来证明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选择了重罪,没有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本案量刑过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的影响,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林森浩通过媒体发布声明称,“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

    《 人民日报 》( 2015年01月0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