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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20余年 难以满足需要《劳动法》该修订了

2015-01-20 08:28 来源:人民日报

施行20余年 难以满足需要
《劳动法》该修订了(建议·关注法治进程中的问题⑧)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未作大的修改。虽然后来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多项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母法已不适应现实需求,亟须从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预防机制等方面予以修改完善、重新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法律强制规定,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实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但“可以”而非“必须”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集体协商制度往往面临工会积极而企业不积极的困境,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二是劳动纠纷处理复杂,劳动争议解决时间漫长。《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行《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仲裁程序需要2—3个月的时间,一审、二审程序也分别要经历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如此一来,一件劳动纠纷的解决,通常要经历8—11个月才能完结,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导致诉讼过程十分漫长。《劳动法》的这一规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讼累,原本是为了快速解决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在实践中却成为一个拖延赔付责任的工具。

  三是劳动安全保护粗放,劳动安全预防机制缺乏。《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这些规定制定得比较粗泛,缺乏职能和机制之间的协调性,缺乏完整体现劳动安全预防机制,很难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劳动用工的变化,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人数年年递增。现实中,类似职业病时有发生。层出不穷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也让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迫切之选。

  修改建议如下:

  1.集体协商,稳定劳动用人关系。将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劳动法》强制性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等事项,实现劳资关系的长久稳定。应该提高工会的地位,在《劳动法》的修改中增加集体谈判和协商的法定义务。

  2.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劳动纠纷。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强制性规定,交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自由选择;或在立法层面对仲裁和诉讼两个程序的衔接做出更好的安排,如在诉讼阶段合理利用仲裁阶段认定的事实,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措施。

  3.卫生预防,全面保护劳动安全。尽快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预防机制,劳动法中增加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在《劳动法》应明确发生劳动安全卫生的隐患和危险,职工有权利单方面停工,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能够获得劳动报酬;将《劳动法》与其他法律相衔接;对职工参与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事务,必须形成严密、便捷、职责清晰的机制;在用工成本的厘定、负担方面,应当把职业灾害内化到企业、地方的当期用工成本中;建立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等内容。

  重庆 赵 宾

    《 人民日报 》( 2015年01月20日   19 版)